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6月17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1142802534A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立法總說明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依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三條授權,於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訂定發布,歷經一次修正,係
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本法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修正公布,修正重點以合理配置輔導人力、調整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任務、
增訂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作為學生輔導原則、強化跨專業、跨處室統
合及相關人員專業知能。
又為強化學生輔導工作實務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事項,本細則
配合本法之重大變革及實務需求進行修正,爰修正本細則,其修正重點如
下:
一、修正自一百十四學年度起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應具有之資格,及兼任輔
    導教師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國民中學兼任輔導教師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兼任輔導教師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主管名稱及組織規範已於本法第四條第四項授權
    子法訂定之,爰刪除現行第六條。
五、學校執行三級輔導所需落實學生輔導之重要規範已提列於本法第六條
    之一明定,爰刪除現行第七條。
六、強化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塗銷,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
    關法令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之計算方式。(修正
    條文第九條)
八、配合本法第十一條修正援引項次。(修正條文第十條)
九、新增各類輔導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新興重要輔導議題。(修正
    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