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項目:學前教保工作之實施內容、核定基準及支應項目如下表: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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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第四點除第八項、第十二項及第十七項外,各工作項目
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
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年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補助比率如附表二;補助比率將
視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學前教保政策推動情形予以
增減,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二)本要點第四點第八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獎勵經費之支
用應符合會計相關規定,於獲撥該獎勵經費後一個月內,應將
該經費之運用計畫送本署備查。
(三)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
依計畫內容及規定時程辦理。
(四)本要點除第四點第八項補助項目外,其餘各項補助款應納入地
方預算。
(五)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未能於規定辦理時間內完成核結作業者,應於規定執行完竣
時間一個月前,備文報本署申請經費展延。
(六)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支應項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核定內容
執行。
(七)補助經費及項目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
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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