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宿舍借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131800465號函修正發 布第6點及第4點附件四、第6點附件六、附件七,並自113年5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 1000008190號函訂定 發布(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第7次院務會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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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 1010000010號函修正發 布(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第17次院務會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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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 1010004317號函修正發 布(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第26次院務會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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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 1020008454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第5點(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第59次院務會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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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051800492號函修正發 布第5點、第6點及第4點附件二、附件五,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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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121800395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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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131800465號函修正發 布第6點及第4點附件四、第6點附件六、附件七,並自113年5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申請程序
    (一)借用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送交秘書室;借用人居住處所之認定,以單
          位主管簽證並經秘書室會同人事室查證屬實為原則。
    (二)秘書室依借用人之職稱、年資、擔任宿舍管理會委員者、身心
          障礙等總積點高低(附件二),依次排序列冊(附件三,申請
          登記名冊)提宿舍借用審核小組審核。
    (三)經審核小組審核通過、簽奉院長核准後,秘書室應於核准後填
          發宿舍借用通知單(附件四),借用人接獲通知十五日內,簽
          訂宿舍借用契約(附件五),並配合經法院公證作成公證書後
          始遷入。除特殊原因經院長核准外,逾期未簽約者,以棄權論
          。所須公證費及其他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六、借用規定
    (一)借用人身分為編制內人員者,當月遷入即計收相關費用,並於
          薪資中先行扣(補)繳;借用人身分為非編制內人員者,採自
          行至出納預繳費用制,借用人如需退費,應自終止借用契約前
          一個月提出申請(附件六),未主動申請者,不受理。
    (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借用期間,三峽總院區及臺中院區借用
          人依規定繳交「宿舍管理費」單房間職務宿舍每月新臺幣(以
          下同)一千元整;另三峽總院區405及406號房每月三千五百元
          整、407 號房每月三千元整、多房間職務宿舍每月五千元整,
          水電費皆覈實計收。
    (三)依規定退離後不得准予續住,其搬離宿舍,亦不得發給搬遷補
          助費。
    (四)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
          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1.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
            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
            價之住宅等。
          2.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
            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3.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本款各目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
          形,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
          務宿舍。有本款第一目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
          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
          得由院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
          為限。
    (五)員工到職後再將個人戶籍遷至離本院三十公里以上者,不受理
          單房間職務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申請。
    (六)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本院不得提供。單房間職務宿
          舍內之設備及家具(附件七,配備一覽表)由事務管理單位依
          規定種類、數量予以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七)借用宿舍,如由借用人自費修繕,遷出時,應維持現狀,並不
          得要求補償。
    (八)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
          、設備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九)宿舍(指單房間與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宿舍借用人資格之認定每年定期檢討一次,如因宿舍量不足以
          供當年申請借住人所需數量,依當年「單房間職務宿舍積點計
          算標準一覽表」或「多房間職務宿舍積點計算標準一覽表」,
          積分標準重行認定應配住之人;未重行獲配住人應於經告知後
          三日內遷離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