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評審作業:
(一)本館就申請單位資格、應備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未符合者
,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
以一次為限。
(二)本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其組成必須符合
任一性別比例達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小組審核內容與議決補助
金額;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三)評審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及相關費用。
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
,應予迴避。
(四)評審委員應就申請案內容之文學藝術性及社會影響性、推廣行
銷活動與過往銷售數據等綜合考量。
(五)審查結果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公告並書面通知,評審委員名單亦
一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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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撥款及核銷:
(一)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接獲核定補助通知後,依指定期限與本館辦
理簽約事宜,並依約履行,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
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館申請各期補助款,有關撥款及核
銷細節,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契約規定辦理。違反本項規定者,視
情節輕重,本館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
核銷相關經費。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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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
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館將撤銷獲補助案
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申請單位不得有聘任本館館員擔任編輯相關職務之情形,違者
撤銷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獲補助單位應於獲補助雜誌版權頁與相關文宣明顯處載明「國
立臺灣文學館補助」等字樣。
(四)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五)獲補助單位執行申請案如有侵害他人權益等情事,應自負侵權
責任,本館得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給之補助經費,且獲補助
單位於一年內不得申請本館之相關補助。
(六)獲補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
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館得視情
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人、非法人團體
,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七)獲補助之雜誌定期出刊成效,及各期款項核銷情形,將作為來
年申請本項補助之評審依據。
(八)經本館撤銷、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相
關經費者,本館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館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領
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館前,亦不得再申請本館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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