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優良文學雜誌補助作業要點(108.09.06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國立臺灣文學館文學展字第11230028922號令修正 發布第7點至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七、評審作業:
    (一)本館就申請單位資格、應備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未符合者
          ,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
          以一次為限。
    (二)本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其組成必須符合
          任一性別比例達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小組審核內容與議決補助
          金額;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三)評審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及相關費用。
          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
          ,應予迴避。
    (四)評審委員應就申請案內容之文學藝術性及社會影響性、推廣行
          銷活動與過往銷售數據等綜合考量。
    (五)審查結果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公告並書面通知,評審委員名單亦
          一併公告。

八、撥款及核銷:
    (一)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接獲核定補助通知後,依指定期限與本館辦
          理簽約事宜,並依約履行,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
          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館申請各期補助款,有關撥款及核
          銷細節,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契約規定辦理。違反本項規定者,視
          情節輕重,本館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
          核銷相關經費。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九、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
          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館將撤銷獲補助案
          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申請單位不得有聘任本館館員擔任編輯相關職務之情形,違者
          撤銷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獲補助單位應於獲補助雜誌版權頁與相關文宣明顯處載明「國
          立臺灣文學館補助」等字樣。
    (四)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五)獲補助單位執行申請案如有侵害他人權益等情事,應自負侵權
          責任,本館得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給之補助經費,且獲補助
          單位於一年內不得申請本館之相關補助。
    (六)獲補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
          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館得視情
          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人、非法人團體
          ,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七)獲補助之雜誌定期出刊成效,及各期款項核銷情形,將作為來
          年申請本項補助之評審依據。
    (八)經本館撤銷、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相
          關經費者,本館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館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領
          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館前,亦不得再申請本館任何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