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15775A號公告訂定發布 全文5點,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立法總說明

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及用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依前
開條文第一項授權規定,訂定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據以規範教
保服務機構收費,保障家長及幼兒權益。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