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及用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依前 開條文第一項授權規定,訂定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據以規範教 保服務機構收費,保障家長及幼兒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