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公布負責人行為人機構名稱及場址之公布期間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16376A號公告訂定發布 全文5點,並自112年3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立法總說明

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
第二項及第二項公布負責人、行為人、機構名稱及場址者,其公布期間,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同年月日修正公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
簡稱教保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二
項及第二項公布負責人、行為人、機構名稱者,其公布期間,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爰依前開規定,依違反本法及教保條例相關規定之違法行為
所受處分,訂定公布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載處分之期限及
後續相關處理方式,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定之授權依據。(第一點)
二、本規定之內容。(第二點)
三、依本法及教保條例公布之負責人、行為人、機構名稱及場址之始日、
    公布期間,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載處分之期限。(第三點
    )
四、原處分有撤銷或廢止之情形之處理方式。(第四點)
五、本規定施行前已公布內容之處理方式。(第五點)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