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112200196A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4年8月30日教育部(84)臺參字第04276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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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6年4月9日教育部(86)臺參字第 8601741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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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6年5月21日教育部(86)臺參字第860532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 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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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3月5日教育部(88)臺參字第 8802330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刪除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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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9年3月28日教育部(89)臺參字第8903714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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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9年11月21日教育部(89)臺參字第 8914825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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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2年4月2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20057919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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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5年12月28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50191616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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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90226825C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 第3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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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112683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8條(原名稱: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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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20006304C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4條、第5條;增訂第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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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20046811C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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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40128907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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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50006004B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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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060073088B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至第4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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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112200196A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訂
定發布,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修正發布。
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條次變更,及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休、退
學,始申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卻未能依高級
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比
照高級中等學校採計其五年制專科學校就讀時間,有失法規衡平性,爰修
正本標準第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
          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
          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
    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
    (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
    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
          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
          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
    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
            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
            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
      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
            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
      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具有下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資格之一:
      (一)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一年六個月以上
            ,且與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合計三年以上。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十四款未修正。
二、第十五款第一目配合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高級中等以
    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之條次變更修正。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是以教授並提升應用科學及技術培育就業能力,
    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主,因此,目前專科學校教育未以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方式辦理。四、惟實務上,確實有學生自五年制專科學校休、
    退學後,始申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惟依高
    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以
    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之規定,卻無法採計其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之時間
    ,衍生學生增加額外就學時間之疑義。
五、考量高中、五專及實驗教育就學採計時間之衡平性,於第十五款增訂
    第二目,明定「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一年六個月以上,且
    與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合計三年以上」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一
    年級入學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