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
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
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
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
(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
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
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
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
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
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
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
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
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
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具有下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資格之一:
(一)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一年六個月以上
,且與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合計三年以上。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十四款未修正。
二、第十五款第一目配合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高級中等以
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之條次變更修正。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是以教授並提升應用科學及技術培育就業能力,
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主,因此,目前專科學校教育未以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方式辦理。四、惟實務上,確實有學生自五年制專科學校休、
退學後,始申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惟依高
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以
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之規定,卻無法採計其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之時間
,衍生學生增加額外就學時間之疑義。
五、考量高中、五專及實驗教育就學採計時間之衡平性,於第十五款增訂
第二目,明定「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一年六個月以上,且
與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合計三年以上」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一
年級入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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