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八
年十二月十日訂定,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修
正發布施行。為提升各國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校務基金管理監督
及公開透明,強化稽核人員之獨立性,明定稽核工作相關規定,以提升稽
核作業品質,並強化校務會議確認機制及學生參與,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
、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應有學生代表至少一人。(修正條文第五條
)
二、稽核人員應經校長提請校務會議或其授權之委員會、專案小組同意後
始得擔任。(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增訂稽核計畫核定及稽核報告之時間,並明定稽核紀錄內容。(修正
條文第十七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