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系統置系統主席一人,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兼任,綜理系統校務
與聯合發展相關事宜,執行系統委員會之決議,對外代表大學系統。
前項大學系統主席為無給職,任期不得逾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第一項大學系統主席由系統委員會推選,報教育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核准
後聘任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修正生效前,已依前項規定核准續聘逾一次
之大學系統主席,得兼任至任期屆滿,不受第二項規定限制。
〔立法理由〕 一、依第三條規定,組成大學系統之各學校保有獨立自主性與原有權責。
系統主席或系統校長無實質校長職權,以校長之職稱稱呼,易使外界
誤解系統校長為系統內各校校長之首,或有總校長之誤解,恐衍生爭
議,爰第一項刪除系統校長名稱。
二、依現行條文第九條規定,大學系統運作所需經費係由參與系統之各校
提撥支應,並可對外募集或申請經費,分配予各校負責執行;惟大學
系統並非實體單位,系統主席係由系統內各校現有人員兼任,倘另外
支給薪資,易造成外界質疑;且系統分配經費予各校,相關收支應依
何規定辦理亦未明定,易生外界混淆,爰於第二項明定系統主席為無
給職。另考量目前各大學系統主席任期及連任方式不一,且外界屢有
檢討萬年系統校長之議,爰明定系統主席任期及次數限制。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配合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考量已核准聘任之系統主席於任期內規劃之任務執行需求,為使於本
辦法修正生效前,已續聘逾一次之大學系統主席得兼任至任期屆滿,
爰增訂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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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系統設系統委員會,由系統主席召集,其任務如下:
一、系統重要政策之審定。
二、組成系統各學校合作及整合事項之審議。
三、對組成系統各學校有關學院、所、系、跨校學程及研究中心之規劃事
項提出建議。
四、系統規章之審議。
五、系統行政組織與跨校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之審議。
六、對外爭取各項經費與資源,以促進系統之合作及發展。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六條第一項修正,序文刪除系統校長名稱。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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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系統運作所需經費由參與系統之各學校提撥支應。大學系統得以對外
募集經費,分配予各學校負責執行。
〔立法理由〕 因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新增系統主席為無給職,且大學系統行政人員薪
資及業務費用皆屬大學系統運作所需經費,為求文字精簡,爰酌修文字;
另因政府相關補助計畫或經費係以學校為申請或補助對象,大學系統並無
學校地位,無法以系統名義申請計畫或補助,爰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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