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經費審查及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5月16日教育部臺教會(一)字第1124400534A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歷史沿革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各校符合第二點補助原則之營建工程,於申請本部補助前,應提報可
    行性評估送本部審查,其計畫及經費需求不符前二點補助原則、補助
    比率上限者,均不予受理。
    前項可行性評估內容應包括校園整體規劃,並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
    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由各業務主管司負責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