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校符合第二點補助原則之營建工程,於申請本部補助前,應提報可 行性評估送本部審查,其計畫及經費需求不符前二點補助原則、補助 比率上限者,均不予受理。 前項可行性評估內容應包括校園整體規劃,並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 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由各業務主管司負責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