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122200110A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5年5月29日教育部臺高(一)字第0950075309C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8點,並自民國9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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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7年1月31日教育部臺高(一)字第0970004084C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9點,並自96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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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教育部臺高(一)字第 1000027522C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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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教育部臺高(一)字第 1010020340C號令修正發布第5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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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 1040044420B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4點、第5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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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 1070035134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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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 1080051908B號令修正發布 第8點及第5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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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 1100078728B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附表,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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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122200110A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校於本部規定期程內,有學生參加本部公告之國際競賽且成
          績優異者,得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獲獎證明向本部提
          出申請;本部於當年度受理前一年度八月一日至當年度七月三
          十一日期間,參加附表所列國際設計競賽獲獎者之申請。
    (二)申請者如同一作品獲得多項競賽之獎項,僅擇最優獎項,核予
          獎勵金。
    (三)為多人共同參賽,共同創作者非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在學學生,一律不予受理。
    (四)申請者須備妥二種以上咸具獲獎者姓名及作品名稱之獲獎相關
          證明文件。
    (五)同一作品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曾於本部「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
          大賽」中獲獎者,由審查會擇優核定獎勵金額,不受前點第一
          款獎勵金額度限制。
    (六)本部原則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召開審查會議,核定獲獎勵學生
          名單及獎勵額度,並得依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作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