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臺灣高等教育輸出計畫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6月16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122502112A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原則:得由本部視申請計畫之前瞻性、複雜度及計畫效益
          ,採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
    (二)補助項目:
          1.人事費:得視計畫之必要性編列人事費,每案計畫人數依計
            畫實際需要編列,不得超過該案計畫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
          2.業務費。
          3.雜支。
          4.本部重點推動專案或政策相關計畫之設備設施費。
    (三)受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者,其補助比率
          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依
          下列規定辦理: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