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獎勵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6月6日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1120054067號書函修正發布 第 3點,並自112年6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 第 1124000695 號函核定)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月24日教育部台(89)人(三)字第 89007467號書函修正發布 ,自88年7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89年1月14日行政院台89人政給字第210013 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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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9年10月4日教育部台(89)人(三)字第89123209號書函修正發布 「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醫師專勤獎勵金支給標準表」,自88 年7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89年9月27日行政院台89院人政給字第026063號函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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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教育部台(90)人(三)字第90172974號函修正「 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醫師專勤獎勵金支給標準表」及「教育 部所屬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服務獎勵金支給表」,自89年1月16日生效( 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行政院台90院人政給字第211392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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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9月2日教育部台人(三)字第 0930115625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 、第8點,並自93年9月1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93年8月30日行政院院授人給 字第0930026675號函核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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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1020125695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7點,並自102年9月1日生效(行政院102年8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40370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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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1060043945號修正發布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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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2年6月6日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1120054067號書函修正發布 第 3點,並自112年6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 第 1124000695 號函核定)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獎勵金經費來源分別為:
    (一)基本獎勵金:由醫院循預算程序覈實編列。
    (二)績效獎勵金:在年度財務不虧損之前提下,除藥品、材料費外
          ,由門診、住院及急診診療收入百分之二十三以內按月提存,
          視盈虧狀況撥補分配,院方得依實際營運狀況向下調整提撥比
          率。但各醫院分院院所因落實偏鄉及醫療缺乏地區之醫療或執
          行政府政策者,應每三年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教育部審查通
          過後,與本院財務併計,於不虧損之前提下撥補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