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獎勵金經費來源分別為: (一)基本獎勵金:由醫院循預算程序覈實編列。 (二)績效獎勵金:在年度財務不虧損之前提下,除藥品、材料費外 ,由門診、住院及急診診療收入百分之二十三以內按月提存, 視盈虧狀況撥補分配,院方得依實際營運狀況向下調整提撥比 率。但各醫院分院院所因落實偏鄉及醫療缺乏地區之醫療或執 行政府政策者,應每三年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教育部審查通 過後,與本院財務併計,於不虧損之前提下撥補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