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4月15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142200585A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4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
    作等方式進行。
    博士班及碩士班招生,得以甄試或考試入學方式辦理;其條件,由各
    校定之。
    學士班招生,應依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及大學單獨招生申請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進修學士班招生,得另參採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分
    科測驗成績或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統一入學測驗考試成績,辦理申
    請入學。

四、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相關規定辦理。
    各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經本部核定後,學校得為教學、
    研究需要,另行區分組別辦理招生。
    前項招生名額如需流用,應於簡章明定流用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不同院、系、所、學位學程(包括學籍分組)間不得流用。
    (二)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不同招生管道,招生時程較早之
          管道辦理完竣後,缺額得流用至招生時程較晚之管道。
    (三)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同一招生管道分組(不包括學籍
          分組)缺額,得於錄取或遞補時逕行流用。
    (四)經本部核定專案計畫,得依計畫規定,於錄取時流用招生名額
          。
    博士班、碩士班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招收之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得包括一般生及在職生;在
          職生之招生名額應與一般生分別列出。
    (二)博士班、碩士班甄試招生名額,應包括於當學年度本部核定各
          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各校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
          為限。
    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學士後學士班轉學之招
    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學系、學位學程轉學招生名額,以各學系、學位學程(不包
          括停招學系、學位學程)學生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不
          包括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二)各學系、學位學程轉學招生名額之流用,規定如下:
          1.應於招生簡章明定流用後之名額。
          2.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管
            控之學系。
          3.辦理轉學招生後,各校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
            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且各學系之師資質量仍應符合專
            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基準。
    (三)各學系、學位學程實際招生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
          之各學系、學位學程缺額為準;公告之名額總數,不得低於簡
          章原定轉學名額數,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四)經本部核准停招之各學系、學位學程,自核准停招日起,各年
          級均不得招收轉學生;其缺額得依第二款規定流用。

十一、各學制班別應於各校校區或經本部核准之分部上課。但經專案報本
      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所定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制班別:以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進修學
            士班之現有院、系、所、學位學程為限。
      (二)所設班別符合地區特殊需求,且當地(以上課地點所屬之直
            轄市或縣(市)合併認定)大學校院(包括技專校院)未開
            設同學制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
      (三)申請院、系、所、學位學程無本部列管查核招生相關事項,
            且最近三年內無重大招生缺失。
      (四)校外上課專班之各項軟、硬體設施及教學相關圖儀設備齊全
            ,足敷所開設班別各項課程之需要,並能確保教學品質。
      (五)學校於校外上課之課程規劃、師資規劃、圖儀設備(包括空
            間規劃),由本部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進行專業審查。
      (六)校外上課之招生名額,由學校自行規劃,於既有招生名額總
            量內自行調整;其不得超過該學制班別當學年度招生名額之
            二分之一。
      (七)申請校外上課之專案計畫書,應併同當學年度大學校院增設
            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作業時程於五月三十一
            日前提報,並經本部專業審查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未依規定辦理而逕自將正式學制班別學生安排於校外上課者
            ,列為學校重大行政疏失,並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