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
作等方式進行。
博士班及碩士班招生,得以甄試或考試入學方式辦理;其條件,由各
校定之。
學士班招生,應依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及大學單獨招生申請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進修學士班招生,得另參採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分
科測驗成績或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統一入學測驗考試成績,辦理申
請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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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相關規定辦理。
各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經本部核定後,學校得為教學、
研究需要,另行區分組別辦理招生。
前項招生名額如需流用,應於簡章明定流用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不同院、系、所、學位學程(包括學籍分組)間不得流用。
(二)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不同招生管道,招生時程較早之
管道辦理完竣後,缺額得流用至招生時程較晚之管道。
(三)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同一招生管道分組(不包括學籍
分組)缺額,得於錄取或遞補時逕行流用。
(四)經本部核定專案計畫,得依計畫規定,於錄取時流用招生名額
。
博士班、碩士班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招收之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得包括一般生及在職生;在
職生之招生名額應與一般生分別列出。
(二)博士班、碩士班甄試招生名額,應包括於當學年度本部核定各
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各校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
為限。
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學士後學士班轉學之招
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學系、學位學程轉學招生名額,以各學系、學位學程(不包
括停招學系、學位學程)學生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不
包括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二)各學系、學位學程轉學招生名額之流用,規定如下:
1.應於招生簡章明定流用後之名額。
2.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管
控之學系。
3.辦理轉學招生後,各校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
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且各學系之師資質量仍應符合專
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基準。
(三)各學系、學位學程實際招生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
之各學系、學位學程缺額為準;公告之名額總數,不得低於簡
章原定轉學名額數,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四)經本部核准停招之各學系、學位學程,自核准停招日起,各年
級均不得招收轉學生;其缺額得依第二款規定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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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學制班別應於各校校區或經本部核准之分部上課。但經專案報本
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所定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制班別:以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進修學
士班之現有院、系、所、學位學程為限。
(二)所設班別符合地區特殊需求,且當地(以上課地點所屬之直
轄市或縣(市)合併認定)大學校院(包括技專校院)未開
設同學制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
(三)申請院、系、所、學位學程無本部列管查核招生相關事項,
且最近三年內無重大招生缺失。
(四)校外上課專班之各項軟、硬體設施及教學相關圖儀設備齊全
,足敷所開設班別各項課程之需要,並能確保教學品質。
(五)學校於校外上課之課程規劃、師資規劃、圖儀設備(包括空
間規劃),由本部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進行專業審查。
(六)校外上課之招生名額,由學校自行規劃,於既有招生名額總
量內自行調整;其不得超過該學制班別當學年度招生名額之
二分之一。
(七)申請校外上課之專案計畫書,應併同當學年度大學校院增設
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作業時程於五月三十一
日前提報,並經本部專業審查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未依規定辦理而逕自將正式學制班別學生安排於校外上課者
,列為學校重大行政疏失,並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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