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學校得視實際需求,於本部核定之招生總名額內,依下列原則調整該
學年度名額配置:
(一)同一學制班次內,經本部核定之院、系(科)、所、學位學程,
有不足額錄取時,其剩餘名額得互相流用。但剩餘名額經流用後
,其實際招生名額不得集中於少數院、系(科)、所、學位學程
。
(二)碩士班、博士班招生辦理完竣後,如有缺額,其剩餘名額得流用
至原核定招收大陸地區學生之副學士班、學士班。但剩餘名額經
流用後,其實際招生名額以不逾其所屬學制班次總名額之百分之
二為原則。
本部得視當年度整體招生情形,於核定之招生總名額內,調整各校招
生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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