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審查專科以上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招生計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教育部臺高(一)字第 1000110214C號令修正發布第6 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六、學校得視實際需求,於本部核定之招生總名額內,依下列原則調整該
    學年度名額配置:
  (一)同一學制班次內,經本部核定之院、系(科)、所、學位學程,
        有不足額錄取時,其剩餘名額得互相流用。但剩餘名額經流用後
        ,其實際招生名額不得集中於少數院、系(科)、所、學位學程
        。
  (二)碩士班、博士班招生辦理完竣後,如有缺額,其剩餘名額得流用
        至原核定招收大陸地區學生之副學士班、學士班。但剩餘名額經
        流用後,其實際招生名額以不逾其所屬學制班次總名額之百分之
        二為原則。
    本部得視當年度整體招生情形,於核定之招生總名額內,調整各校招
    生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