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050130097B號令修正發布 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八、本部辦理學歷甄試,依學士、碩士、博士學歷,分別規定如下:
  (一)學士:
        1.辦理次數:每年以舉辦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需要增加
          之。
        2.辦理原則:以筆試方式進行為原則。
        3.甄試科目:以筆試進行者,依修讀學門選考相關專業科目二科
          至三科;其修讀學門領域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如附表。
        4.試務工作:
         (1)筆試由試務承辦學校委請專家學者命題,並由非命題之專家
            學者抽選試題。命題及抽選試題,不得由現任或十年內曾於
            補習班任教之專家學者為之。
         (2)參與命題、抽選試題之專家學者,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就其應考類別有關之命題、抽選試
            題等事項,應行迴避。
         (3)參與命題、抽選試題之專家學者,於報名參加該類別考試時
            ,應主動告知本部。
         (4)違反前(1)至(3)規定之一者,不得再參與命題、抽選試
            題。
         (5)試務承辦學校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
            試、核計成績、公告等事項,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對於試
            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6)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永久保存。
        5.通過基準:學士學歷甄試考試之計分,採筆試者,以一百分為
          滿分,每科均以六十分以上為及格。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
          為通過,並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認定其具有相當正規學
          校相關學系畢業之同等資格;各科目及格成績有效期間為三年
          ,並自參加各該科目筆試考試之次年度起算,逾三年者,無效
          。
  (二)碩士及博士:
        1.辦理次數:每年以舉辦二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需要增減
          之。
        2.辦理原則:以學位論文審查及口試方式進行為原則。
        3.甄試科目:將學位論文依所屬學術領域歸類進行論文審查及口
          試。
        4.試務工作:
         (1)論文審查及口試之專家學者,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
            血親、姻親、指導學生應考時,應自行迴避。
         (2)參與論文審查及口試之專家學者,於報名參加該類別考試時
            ,應主動告知本部並自行迴避。
         (3)論文審查及口試:由試務承辦學校依申請人報考時所選考之
            學門領域,聘請各該領域專家學者審查及進行口試;其選考
            之學門,應與論文所屬學門相同,如有不同,致論文審查及
            口試不通過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4)試務承辦學校對於論文審查及口試、核計成績、公告等事項
            ,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5)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永久保存。
        5.通過基準:
         (1)論文審查及口試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以上為及格。
         (2)學位論文審查及口試,依申請人報考時所選考之學門領域,
            將學位論文一次送三位所屬領域專家學者,就其研究主題、
            文字與結構、研究方法與參考資料及學術與應用價值進行審
            查及口試後評分。評分結果,二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
            過;二位以上審查人給予不及格者,為不通過。
         (3)論文審查及口試通過者,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認定其
            具有相當正規學校相關系所畢業之同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