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任務及功能:
(一)應由學校一級單位整合資源及整體推動原住民學生輔導工作、
全民原教。
(二)原資中心:
1.建立原住民學生基本資料,掌握學習情形。
2.辦理原住民學生生活、課業與就業輔導、生涯發展、民族教
育(得包括學生社團自主學習族語)課程及活動等事項,減
緩原住民學生休(退)學率,提升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
3.其他相關事項(包括配合本部及原民會推動原住民族教育事
項、配合區域原資中心各項推動事項),應整合跨單位人力
共同辦理。
(三)區域原資中心:區域劃分由本部協調定之,其任務及功能如下
1.共通性:
(1)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
(2)建立區域夥伴學校聯繫、資源分享平臺機制。
(3)協助區域夥伴學校成立原資中心,提供諮詢及經驗交流,
並負責區域夥伴學校觀摩事項。
(4)辦理跨校原住民學生教育事務。
(5)辦理區域夥伴學校教職員有關原住民族文化及學生輔導知
能增能活動。
(6)配合本部進行相關政策推動及宣導事項。
2.辦理區域特色課程或活動(例如發展跨校原住民族文化相關
學程等)。
3.配合本部政策辦理全國性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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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原資中心:
1.補助項目:
(1)資本門:原資中心所需之辦公設備、原住民族文化意象設
置等。
(2)經常門:
A.不包括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
B.每校專任人力以補助一名為原則;原住民學生人數每達
一百人,學校得增置一名專任人力,並連續補助兩年。
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最高六十五萬元,倘有不足,由學
校自籌款或由「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主冊「提升高教公
共性」項下經費支應。
C.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所稱民族教育事項,得包含學生社
團自主學習族語課程及活動。
2.補助金額視計畫內容、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配合本部施政重
點及參酌年度預算,按所送經費概算酌予補助,其中能結合
校內各單位提出整合方案之學校,將酌增補助經費。各項補
助基準不得高於中央機關所定基準。
3.各校經費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原民會預算額度
定之。學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且不得低於本部核
定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所屬學校之計畫型補助款上限,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學校自籌款未依原計
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得酌予刪減下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
(二)區域原資中心:
1.補助項目:
(1)經常門:不包括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申請補助
人事費者,除有特殊情形且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超過核
定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2)資本門:得視需求酌予補助。
2.補助經費視計畫內容、區域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配合本部施
政重點及參酌年度預算,按所送經費概算酌予補助。各項補
助基準不得高於中央機關所定基準。
3.各校經費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原民會預算額度
定之。
(三)學校研定計畫所編列之人事費用,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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