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511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 、第12條;增訂第32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技術職業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37年1月12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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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5年7月3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2163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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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4年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250號令修正公布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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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4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434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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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4年11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53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之1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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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89年2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2849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 3條之1、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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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2年 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0543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之1、第4條、第8條、第25條;並增訂第5條之1、第23條之1、第26條之 1、第26條之2、第27條之1、第27條之2、第30條之1、第30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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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3年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29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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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7961號令修正公布第35條 、第3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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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223421號令修正公布第26條 及第40條條文,第2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90103085號令第26條,定自99年9月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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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31141號令修正公布第25 條、第26條、第35條及第40條條文,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 第25條、第26條,自102年9月1日施行;第35條,自103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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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32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49條,除第44條自103年8月1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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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511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 、第12條;增訂第32條之1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
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
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
部定之。
專科學校得設進修部;其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
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
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
適用本法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
前項專科進修學校與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之程序及期限,於第一項辦法定
之。

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
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之發展,得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
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校務發
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類別、內容、基準、
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