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係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
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發布。為配合政府海外攬才相關政策,延攬
外國科技領域專業人才來臺及留臺工作之意願,並協助解決其子女教育需
求及就學銜接問題,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科學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入學資格條件;增訂依外國專業人
才延攬及僱用法聘僱之具科技領域特殊專長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境
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所定境外優秀科學技術
人才之子女,得申請就讀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
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明確規範學生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之優先錄取次序。(修正條文
第四條)
三、為充分運用教育資源並適度開放既有之雙語教育環境,爰刪除現行序
文「設立後二十年內」之限制。增訂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聘
僱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子女,得依第五條規定錄取;其學雜費收費
方式,由園區學校另訂定合理收費基準。(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配合「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名稱修正,爰予以
修正法規名稱。(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