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7月1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72820A號、科技部科 部產字第1110037193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月2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1201858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臺會協字第 0920000917-2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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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60074431C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臺會協字第096002897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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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70169094C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臺會協字第 0970057041-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8條;增訂第4條之1 條條文;並自97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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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90231696C號、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臺會協字第1000004567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之1條 文;並自99年12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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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015808C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臺會協字第1010008513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之1條文,並自101 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2月2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5872號公 告第 2條第1項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3年3月3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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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51752B號、科技部科 部產字第1030043011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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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136014B號、科技部科 部產字第1050097842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之1條文,第 1項、第4項及 第5項,自105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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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103248B號、科技部科 部產字第1061001068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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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143864B號、科技部科 部產字第1070087197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第2條條文(原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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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0141B號、科技部科 部產字第1080031617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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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1年7月1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72820A號、科技部科 部產字第1110037193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係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
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發布。為配合政府海外攬才相關政策,延攬
外國科技領域專業人才來臺及留臺工作之意願,並協助解決其子女教育需
求及就學銜接問題,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科學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入學資格條件;增訂依外國專業人
    才延攬及僱用法聘僱之具科技領域特殊專長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境
    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所定境外優秀科學技術
    人才之子女,得申請就讀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
    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明確規範學生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之優先錄取次序。(修正條文
    第四條)
三、為充分運用教育資源並適度開放既有之雙語教育環境,爰刪除現行序
    文「設立後二十年內」之限制。增訂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聘
    僱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子女,得依第五條規定錄取;其學雜費收費
    方式,由園區學校另訂定合理收費基準。(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配合「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名稱修正,爰予以
    修正法規名稱。(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