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00811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年五月
十六日訂定發布施行,為配合特殊教育法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
公布,修正評鑑週期,及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進行評
鑑,政策及業務上有成立評鑑會之必要,惟本辦法並無評鑑會組織之相關
規定,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評鑑範圍之學校修正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辦理評鑑週期及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階段得委辦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其評鑑辦法辦理(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本部應組成評鑑會、評鑑會之組成、任務及聘期。(修正條文第
    四條)
四、明定本部委託之受託評鑑機構需與特殊教育相關(修正條文第五條)
    。
五、修正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依程序辦理評鑑(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增訂評鑑小組委員組成及聘任程序及評鑑小組委員應參加行前專業知
    能培訓(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增訂評鑑會委員、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應負保密義務、
    迴避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修正評鑑結果等第名稱與獎勵及補助標準(修正條文第九條)。
九、增訂本部必要時得對受託評鑑機構辦理後設評鑑(修正條文第十條)
    。
十、增訂評鑑所列缺失事項學校應納為重大校務改進事項,並列為下一週
    期評鑑之重要項目(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