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近
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
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本法
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第二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一、分散式資源班。二、巡迴輔導
班。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第三項)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
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辦
理特殊教育,應設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下簡稱學生助理
員);幼兒園設有特殊教育班班級數三班以上者,亦同。(第二項)前項
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另本法修法立法院附帶決議二:「請教育部確實盤點各校分
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之師資配置情形,針對每位教師服務學生人數較
高的學校,應督導地方政府優先改善。並請教育部以五年達成師生比一比
八為努力目標,同時爭取預算協助地方政府,並要求其落實辦理。」及附
帶決議三:「請教育部於三個月內訂定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
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品質計畫,爭取預算,以增進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服
務量能。另請教育部研訂相關配套,提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勞動條件及
待遇。」
為配合本辦法授權訂定依據調整及附帶決議內容,因應現場實際運作狀況
與問題,以利特殊教育工作推展,提升特殊教育服務品質及保障特殊需求
學生教育權益,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
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增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各班別服務方式。(修正條
文第二條)
四、明定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班級人數及教師、導師員額編制。(修正條
文第三條)
五、明定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班級人數及教師、導師員額編制。(修正條
文第四條)
六、明定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師生比調整之實施期程。(修正條文第五條
)
七、明列特殊教育班未達成班前之彈性調整措施。(修正條文第六條)
八、明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增置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辦理之業務
。(修正條文第七條)
九、明列教師助理員設置規範。(修正條文第八條)
十、明列學生助理員服務對象及協助學生或幼兒之項目及申請程序。(修
正條文第九條)
十一、明列教師助理員與學生助理員之工作職責。(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二、修正教師助理員與學生助理員之進用方式、教育訓練時數及督導考
核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三、配合修正學生助理員文字及條次變更,並配合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
平等教育法修正援引條次。(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
十四、明列學校及幼兒園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修正條
文第二十四條)
十五、明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校園空間及
班級設施應符合通用設計原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