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者之執行情形,應受本署相關檢視,本署得視其進 度及品質調整補助比率。地方政府及學校,得視計畫執行成效,依權 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敘獎鼓勵。
一、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及第六條說明二。 二、第三項之證件名稱依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修正為臨時入國許可證,以 求證件名稱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