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各大學)擬訂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 門課程,應依本部訂定之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 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如附表一,以下簡稱本對照表) 及本要點規劃辦理,並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本要點九十六年五月三日實施前各大學已經本部核定之師資職前教育 專門課程得繼續辦理,惟各大學應配合現行中等學校課程綱要重新檢 視修正校內培育各學科專門課程科目與學分,倘有新增或修正科目表 者,應報本部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