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043 57A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 0960522805C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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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0970517463C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9點,自98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補助高中職學生學 習扶助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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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 1000518853C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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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21717B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 學校扶助弱勢學生提升學習素質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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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0201273 70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扶助弱勢學生提升學習素質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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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0500792 14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5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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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01534 2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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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0531 31B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9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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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149 119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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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043 57A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正式課程時間,每班每節以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
          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之支給數額核實支給;課餘時間,每
          班每節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二)教育行政費:每班每節新臺幣一百元,並依下列規定使用:
          1.教學所需之材料、耗材、教材或教具。
          2.學生獎勵品。
          3.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
    前項補助項目間之經費,不得相互勻支流用。
    第三點第二項第四款學校辦理實習科目之學習扶助課程,其所需材料
    費用,應優先以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
    之實習實驗費、因學生停止到校上課而未支用之賸餘款,及依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提升學生實習實作能力計畫經費
    作業要點規定獲本署補助之實習材料費,予以支應;仍有不足時,始
    得以第一項第二款教育行政費支應。
    本署視年度預算額度,審核補助之金額;申請額度超過預算編列額度
    者,按學校申請補助之比率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