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110140561A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當年度介聘提列缺額中有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客家文化
    重點發展區及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之公立高
    級中等學校,先行辦理取得原住民族語或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
    能力證明教師之單調介聘作業;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所遺缺額,連帶開
    缺供教師介聘使用。
    前項優先辦理單調介聘作業,應於前點作業完成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