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內容
(一)補助基準:補助實際服務師資生人數,師資生人數壹百人以上
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二佰萬元;師資生人數五十至九十九
人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師資生人數三十至
四十九人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捌拾萬元;師資生人數二十
九人以下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伍拾萬元,另考量服務學童
人數,將酌予增加每案補助金額至多伍拾萬。
(二)支用項目:
1.師資生及其指導教師之行前教育訓練、平安保險費(不包括
軍公教人員)、餐費、教材教具、交通費、住宿費及雜支費
用。
2.視計畫需要補助場地使用費及受服務學校之教材、文具、交
通或食宿等費用。
3.所提服務計畫已獲本部其他活動經費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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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大學應依下列事項擬具申請計畫,備函報本部辦理:
1.教育服務計畫申請名稱。
2.計畫緣由(包括擬服務學校需求評估)。
3.計畫目標。
4.參與機關單位。
5.服務計畫負責人、專業輔導教師或指導教授。
6.服務師資生預估人數。
7.服務對象及人數。
8.服務計畫內容:包括實施時間、地點、活動流程、實施方式
、活動安全維護計畫、預期效益等。
9.全案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10.其他文件。
(二)本部依申請大學計畫內容進行書面審查,視本部經費預算核給
補助經費,並將審查結果以函通知各申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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