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2月15日教育部臺教師(四)字第1122600324A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第6點;刪除第6點附件1、附件2,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補助內容
    (一)補助基準:補助實際服務師資生人數,師資生人數壹百人以上
          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二佰萬元;師資生人數五十至九十九
          人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師資生人數三十至
          四十九人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捌拾萬元;師資生人數二十
          九人以下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伍拾萬元,另考量服務學童
          人數,將酌予增加每案補助金額至多伍拾萬。
    (二)支用項目:
          1.師資生及其指導教師之行前教育訓練、平安保險費(不包括
            軍公教人員)、餐費、教材教具、交通費、住宿費及雜支費
            用。
          2.視計畫需要補助場地使用費及受服務學校之教材、文具、交
            通或食宿等費用。
          3.所提服務計畫已獲本部其他活動經費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大學應依下列事項擬具申請計畫,備函報本部辦理:
          1.教育服務計畫申請名稱。
          2.計畫緣由(包括擬服務學校需求評估)。
          3.計畫目標。
          4.參與機關單位。
          5.服務計畫負責人、專業輔導教師或指導教授。
          6.服務師資生預估人數。
          7.服務對象及人數。
          8.服務計畫內容:包括實施時間、地點、活動流程、實施方式
            、活動安全維護計畫、預期效益等。
          9.全案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10.其他文件。
    (二)本部依申請大學計畫內容進行書面審查,視本部經費預算核給
          補助經費,並將審查結果以函通知各申請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