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核定本部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群、科及學程之招生班級數,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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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調整群、科及學程之班級數:
(一)符合社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
(二)現有教師專長足以擔任調整群、科及學程班級數後之教學,或
教師員額編制尚有餘額,可聘任調整群、科及學程班級數後之
教師,未造成科目教師超額或專長不符情形。
(三)有足夠教室、專科教室、實驗室、實習工場及其他相關實習場
所,可供調整群、科及學程班級數後之教學使用。
學校進修部申請調增群、科之招生班級數,以該校已設有群別者為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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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申請群、科及學程之招生班級數,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校
務會議決議通過,並填具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所定「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及學程招生班級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
請表),於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報國教署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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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教署受理前點申請後,得考量學校辦學成效及招生情形,依下列原
則核定群、科及學程之招生班級數:
(一)學校申請招生班級數,其提報申請表之該學年度招生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列入核減班級數之參考:
1.招生有未成班情形。
2.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二十五人。
3.專業群科:
(1)單科單班:招生人數未達十五人。
(2)單科多班: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二十五人。
(3)群招生: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十五人。
4.進修部:
(1)單科單班:招生人數未達十人。
(2)單科多班: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十五人。
(3)群招生: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十人。
(二)綜合高中學程之招生班級數及停辦,另依國教署補助辦理綜合
高級中學課程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三)學校申請將進修部招生班級數調整至日間部者,以其提報申請
表該學年度進修部實際招生班級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小數點
以後無條件捨去)。
(四)學校曾申請將進修部招生班級數調整至日間部,且其調整之班
級數未調回進修部者,不得申請調增進修部班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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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應於學校招生學年度前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學校群、科及
學程之招生班級數,並通知學校。學校應依本部核定之群、科及學程
班級數,辦理該學年度招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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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私立學校有違規超收新生情形者,國教署得視情節輕重,依私立學
校法及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超收新生學生人數處理原則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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