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及學程招生班級數核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401350A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 1點、第3點至第6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高級中等 學校科及學程招生班級數核定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核定本部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群、科及學程之招生班級數,特訂定本要點。

三、學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調整群、科及學程之班級數:
    (一)符合社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
    (二)現有教師專長足以擔任調整群、科及學程班級數後之教學,或
          教師員額編制尚有餘額,可聘任調整群、科及學程班級數後之
          教師,未造成科目教師超額或專長不符情形。
    (三)有足夠教室、專科教室、實驗室、實習工場及其他相關實習場
          所,可供調整群、科及學程班級數後之教學使用。
    學校進修部申請調增群、科之招生班級數,以該校已設有群別者為原
    則。

四、學校申請群、科及學程之招生班級數,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校
    務會議決議通過,並填具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所定「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及學程招生班級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
    請表),於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報國教署核辦。

五、國教署受理前點申請後,得考量學校辦學成效及招生情形,依下列原
    則核定群、科及學程之招生班級數:
    (一)學校申請招生班級數,其提報申請表之該學年度招生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列入核減班級數之參考:
          1.招生有未成班情形。
          2.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二十五人。
          3.專業群科:
           (1)單科單班:招生人數未達十五人。
           (2)單科多班: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二十五人。
           (3)群招生: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十五人。
          4.進修部:
           (1)單科單班:招生人數未達十人。
           (2)單科多班: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十五人。
           (3)群招生: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十人。
    (二)綜合高中學程之招生班級數及停辦,另依國教署補助辦理綜合
          高級中學課程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三)學校申請將進修部招生班級數調整至日間部者,以其提報申請
          表該學年度進修部實際招生班級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小數點
          以後無條件捨去)。
    (四)學校曾申請將進修部招生班級數調整至日間部,且其調整之班
          級數未調回進修部者,不得申請調增進修部班級數。

六、本部應於學校招生學年度前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學校群、科及
    學程之招生班級數,並通知學校。學校應依本部核定之群、科及學程
    班級數,辦理該學年度招生作業。

十二、私立學校有違規超收新生情形者,國教署得視情節輕重,依私立學
      校法及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超收新生學生人數處理原則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