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7月22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84668A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學校各該主管機關應辦理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輔導相關工作之
    規劃及執行事項,並定期召開相關聯繫會議,整合相關資源,提供就
    學、就業或其他相關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聯繫會議,邀集教育、
    警政、勞政、社政、衛政、民政及司法等網絡單位代表,協調、審議
    、諮詢及推動政策;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之聯繫會議,應由副
    首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秘書長、局(處)
    長或適當層級人員代理主持會議。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轄內主管及教育部主管之公、私立學校,
    透過前項聯繫會議建立協助機制,學校應配合辦理。
    學校應配合本要點之規定,於學生中途離校、長期缺課或其他有輔導
    需求期間,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
    實施有關措施,穩定學生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