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4月26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132801772A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民教育

立法總說明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訂定
發布,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
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配合特殊教育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
十一日修正公布,為明確本辦法之內容及範圍,增列授權之內容及範圍包
括名額、方式、資格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等事項,並明文規範身心障
礙學生升學輔導名額應為外加名額,由於現行僅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完
成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學年辦理一次
升學專科以上學校甄試,未規範專科以上學校參與義務,致各校自主提供
之甄試名額及障別,未必符合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考量特種生升學優待
之公平性,另符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確保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及與其
他人平等基礎上獲得中學後教育、職業訓練、成人教育及終生學習機會之
精神,並兼顧大學自治之精神,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刪除身心障礙手冊用語。(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訂專科以上學校提列招生名額參與身心障礙甄試之義務,及其施行
    日期為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