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但其營運成本為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者,僅
補助第五款及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經費:
(一)新設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中心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費。
(二)永續經營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維護與購置費。
(三)籌備期間費用。
(四)交接期間費用。
(五)輔導費。
(六)繳交費用差額補助。
(七)配置助理人員費。
(八)補助早期療育專業團隊專業人員輔導費用。
(九)業務費。
(十)獎勵無償提供場地之補助。
(十一)獎勵非營利法人之補助。
(十二)入園(中心)督導費。
(十三)績效獎金。
前項各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及基準規定,非營利幼兒園如附表一,職
場中心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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