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
一日修正發布。配合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
條之一規定「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
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
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名稱修正為「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修正名稱)
二、修正考試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考試辦理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學力鑑定考試辦理前研議試務事項。(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修正應考資格。(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修正考試科目。(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修正應考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增列考試輔具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修正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及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發給、換發或補
發相關事宜。(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應撤銷學力鑑定考試應考人資格、考試及格資格及註銷證書或證明
書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