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 1040024404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3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立法總說明

現行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七十一年
九月九日修正發布,配合社會教育法納入終身學習法,並於一百零三年六
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種類、組織型態及申請設立附設私立社會教
    育機構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
三、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名稱應符合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核准設立後,應由創辦人申請立案;設立程序並
    得與申請立案程序併同辦理。(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並符合本辦法規
    定後,始得核准其立案。(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對外懸掛招牌。(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修正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之組織、補選、改選及職權等
    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
八、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登記後,應辦理變更登記之情形。(修
    正條文第十六條)
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並應開設社會教育機構名義
    之專用帳戶,盈餘不得分配予個人;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
    構年度所得應列歸法人或人民團體之收入統籌運用。(修正條文第十
    八條)
十、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辦理活動之宣傳或廣告不得誇大不實。(修正條文
    第十九條)
十一、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變更創辦人、主管、設立種類及名稱,改建、擴
      充、縮減場地或遷移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變更事項之期限及結果
      之通知。(修正條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