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
日訂定發布。配合特殊教育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修正
合理調整及學生學習與應試權益維護等內容,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刪除身心障礙手冊用語。(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考試服務之申訴案得視需要邀集相關人員參與審議或列席,以維
護身心障礙學生應考權益。(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增列「合理調整」納入考試服務提供之精神,以確保提供之考試服務
措施符合學生之個別化差異。(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修正「類別」為「情形」以淡化障礙類別,進而強調身心障礙特殊教
育需求。(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增訂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校內學習評量學校得準用本辦法提供各項考試
服務,並得作為參與本辦法第二條所訂入學考試申請考試服務之佐證
資料,以符合身心障礙學生參與學習評量所需合理調整之一致性。(
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