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薦程序及期限:
(一)推展社會教育具卓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應切實填妥書面申請
表件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近五年重要事蹟),相關程序如下
:
1.由推薦單位主動推薦。
2.下列參選者得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
(1)團體:逕向推薦單位申請。
(2)個人:由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
審查完成後向推薦單位申請。
(3)團體或個人參選者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以前(以郵戳為憑
),檢具申請推薦資料文件並加蓋印信向推薦單位申請推
薦。
(二)各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並經
初審後擇優推薦。推薦二個以上團體或個人者,應排列優先順
序。
(三)各推薦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以郵戳為憑),填妥
推薦表並加蓋印信,檢具推薦名單及參選者推薦資料文件函報
本部參加複審。
(四)各推薦單位將推薦案件送達本部後,經本部檢覈逾期、程序不
符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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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審方式:
(一)評審小組:社會教育貢獻獎評審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並
為奇數,聘請本部代表、學者專家及熟諳社會教育實務領域人
士擔任,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其任一性別委員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審查程序:本獎項分為複審及決審,必要時,並得實地查核、
訪談或請推薦單位說明,以作為複審、決審會議審查之依據。
1.終身奉獻獎:受推薦者名單應於複審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委
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於決審會議審查,
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全數通過後,決議評定
為獲獎名單。
2.團體獎或個人獎:受推薦者名單應於複審會議經二分之一以
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於決審會議審
查,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
後,決議評定為獲獎名單。
(三)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委員對於評審經過及結果應予保密。
(五)各直轄市、縣(市)社會教育貢獻獎之評審,由各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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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表揚名額及方式:
(一)表揚名額:
1.終身奉獻獎至多二名,每人以一次為限。
2.團體獎及個人獎各十五名,凡曾獲本部表揚之團體獎或個人
獎,自獲表揚年度之次年起五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項。
3.經決審會議決議後得從缺或增加表揚名額。
(二)表揚方式:
1.本部獲獎者,由本部頒發獎狀及獎座,並以公開儀式辦理表
揚。
2.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未獲本部表
揚之團體及個人,得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辦理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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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注意事項:
(一)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書及文件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二)本部得運用獲獎之團體或個人所送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
明書及文件相關資料之文字或圖片於本獎項推廣宣傳等非營利
出版(例如:編製得獎者名錄)及活動使用。獲獎之推薦資料
於當年度頒獎典禮結束後存放本部,保存年限為五年。未獲獎
之推薦資料,應於頒獎典禮結束後予以銷毀。
(三)各推薦單位對受推薦者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
獲獎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
繳獎狀及獎座。
(四)得獎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相關法
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撤
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及追回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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