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4月21日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1142400921A號令修正發 布第6點至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5年4月27日教育部臺社字第85506950號函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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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6年4月19日教育部臺社(三)字第860041591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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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7年3月26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 87024758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0點(原名稱:教育部表揚社會教育有功團體暨個人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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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4月15日教育部臺(88)社(四)字第88038165號書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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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0年5月7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9006134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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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2年4月30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 092006262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9點(原名稱:教育部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暨個人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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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3年4月21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 0930050468A號令修正發布第7 點及推薦表甲、乙表;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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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0940051577C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4點、第5點及第8點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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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 0960028798C號令修正發布第5 點、第7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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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 0990223186B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第7點、第9點,並自99年12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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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1020038227C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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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1060040807B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 體及個人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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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 1070048309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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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114年4月21日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1142400921A號令修正發 布第6點至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推薦程序及期限:
    (一)推展社會教育具卓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應切實填妥書面申請
          表件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近五年重要事蹟),相關程序如下
          :
          1.由推薦單位主動推薦。
          2.下列參選者得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
           (1)團體:逕向推薦單位申請。
           (2)個人:由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
              審查完成後向推薦單位申請。
           (3)團體或個人參選者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以前(以郵戳為憑
              ),檢具申請推薦資料文件並加蓋印信向推薦單位申請推
              薦。
    (二)各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並經
          初審後擇優推薦。推薦二個以上團體或個人者,應排列優先順
          序。
    (三)各推薦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以郵戳為憑),填妥
          推薦表並加蓋印信,檢具推薦名單及參選者推薦資料文件函報
          本部參加複審。
    (四)各推薦單位將推薦案件送達本部後,經本部檢覈逾期、程序不
          符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評審方式:
    (一)評審小組:社會教育貢獻獎評審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並
          為奇數,聘請本部代表、學者專家及熟諳社會教育實務領域人
          士擔任,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其任一性別委員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審查程序:本獎項分為複審及決審,必要時,並得實地查核、
          訪談或請推薦單位說明,以作為複審、決審會議審查之依據。
          1.終身奉獻獎:受推薦者名單應於複審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委
            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於決審會議審查,
            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全數通過後,決議評定
            為獲獎名單。
          2.團體獎或個人獎:受推薦者名單應於複審會議經二分之一以
            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於決審會議審
            查,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
            後,決議評定為獲獎名單。
    (三)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委員對於評審經過及結果應予保密。
    (五)各直轄市、縣(市)社會教育貢獻獎之評審,由各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辦理。

八、表揚名額及方式:
    (一)表揚名額:
          1.終身奉獻獎至多二名,每人以一次為限。
          2.團體獎及個人獎各十五名,凡曾獲本部表揚之團體獎或個人
            獎,自獲表揚年度之次年起五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項。
          3.經決審會議決議後得從缺或增加表揚名額。
    (二)表揚方式:
          1.本部獲獎者,由本部頒發獎狀及獎座,並以公開儀式辦理表
            揚。
          2.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未獲本部表
            揚之團體及個人,得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辦理表揚。

九、注意事項:
    (一)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書及文件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二)本部得運用獲獎之團體或個人所送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
          明書及文件相關資料之文字或圖片於本獎項推廣宣傳等非營利
          出版(例如:編製得獎者名錄)及活動使用。獲獎之推薦資料
          於當年度頒獎典禮結束後存放本部,保存年限為五年。未獲獎
          之推薦資料,應於頒獎典禮結束後予以銷毀。
    (三)各推薦單位對受推薦者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
          獲獎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
          繳獎狀及獎座。
    (四)得獎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相關法
          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撤
          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及追回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