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1122101384A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4點、第6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10月15日教育部(88)臺教中(四)字第88503956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12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2年8月4日教育部臺社(二)字第 092010795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 點 (中華民國92年6月3日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 過)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3年3月24日教育部臺社(二)字第0930040194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點(中華民國93年3月5日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九十三年度第 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教育部臺社(二)字第 0950177329C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教育部臺社(二)字第 0980026949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辦理原住民社會教育實 施要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教育部臺社(二)字第 1010225659B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0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 1030061900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1070003370B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1點、第3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辦 理原住民教育實施要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1080189407B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1122101384A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4點、第6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補助內涵:
    (一)優先補助促進全體教職員生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之原住民族及
          多元文化教育相關活動。
    (二)辦理原住民族研究發展之學術性活動。
    (三)活動內容符合本部原住民族教育政策需要。
    補助內涵符合本部其他補助要點規定者,優先適用各該補助要點規定
    辦理。

四、補助原則:
    (一)大專校院或民間團體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依原住民族教育施政
          重點,視參與人數、辦理期程及計畫規模核定補助額度。區域
          性或參與對象為單一教育階段別之活動,每案以補助新臺幣十
          萬元為上限;全國性或參與對象跨教育階段別之活動,每案以
          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但受本部政策指示之工作計畫,
          不在此限。
    (二)因本部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或急迫之需要者,得經本部同意
          核准其補助額度。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期間(分二期受理):
           (1)第一期: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
              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2)第二期: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
              至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於前目所定期限內(以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
            函送本部。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
            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文件:
          1.檢附計畫經費申請表及實施計畫各一份,民間團體應另附立
            案證明影本一份。
          2.計畫內容應包括目的、現況分析、參加對象、辦理日期、地
            點、活動內容(例如課程名稱、主講人等)、預估參加人數
            、進度、經費概算、預期成效等。
          3.申請資料不全、未依限補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活動現場勘查或請
          申請單位到本部說明。
    (四)審查原則:
          1.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
            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
            、優缺點等進行審查。
          2.受補助單位同一年度所辦活動性質相近者,每年補助以一次
            為限。
          3.本部得依總體預算編列情形,決定補助件數。
          4.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已獲本部其他單位補助。
           (2)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或未符合本
              部原住民族教育政策需要。
           (3)前一年度或前次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
              項目執行、過去辦理情形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或未配合
              審查結果辦理,或執行成效不彰。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需要將連續補助之單位列為考核重點對象並辦理考查
          或抽訪,以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作為以後補助之參考。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
          表送本部備查,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1.辦理日期、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及人數。
          2.工作項目及執行概況。
          3.執行成果(包括過程評價及結果評價)。
          4.檢討及建議。
          5.附件或附錄:得包括評價問卷、活動網頁內容、活動照片及
            活動計畫書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