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0月3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112404127A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第7點;刪除第7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2月26日教育部臺社(一)字第092019430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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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教育部臺社(一)字第0930139897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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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教育部臺社(一)字第0940013378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點,並自93年10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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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教育部臺社(一)字第0950177409C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第8點、第9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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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教育部臺社(一)字第0990205446C號令修正發布 第 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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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50148890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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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 1060119980B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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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 1070187695B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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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 1090185702B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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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1年10月3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112404127A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第7點;刪除第7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部補助地方政府,以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為重點,並得
          輔以一對一配對式教學、師資研習、教學觀摩、本土識字教材
          編印等,加強落實推展。
    (二)地方政府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地方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部補助不超過核定計
          畫金額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屬第二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
          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六十五為原則;屬第三級者,
          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屬第四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
          分之八十五為原則;屬第五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
          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三)依本原則補助所產生之教材及講義等,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
          及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
          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使用。
    (四)本部對地方政府所申請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原住民鄉或原
          住民重點學校辦理之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優先核予補助。
    (五)開班經費:
          1.每班最高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四萬元,經費項目為
            業務費之教師授課鐘點費、講義資料費及雜支等。
          2.教師授課鐘點費每節四百元。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地方政府應檢具計畫及預算表報送本部申請。
    (二)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彙整下一年度成人基本教育
          研習班開班等需求及擬訂實施計畫報送本部,由本部依據過去
          辦理績效及實際需求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