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規範所稱興辦教育事業,指依相關教育法規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一 者: (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或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公立國民小 學附設之幼兒園;或私立之幼兒園。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私人設立之各級各類學校。 (三)依終身學習法或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由直轄 市、縣(市)、鄉(鎮、市、區)或私人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 (四)國立社會教育機構及各級國立學校。 (五)其他依教育法規興辦之教育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