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空中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員額編制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教育部臺技(二)字第0990129099C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空中專科以上進修學校校本部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由原屬學校校長兼任。
  (二)校務主任:置校務主任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由原屬學校副
        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
  (三)系主任:各系置系主任一人,系主任由原屬學校相關系主任或副
        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四)科主任: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科主任由原屬學校相關科主任或助
        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
  (五)教師:由校長依據教學實際需要,依法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並
        以聘兼任教師為原則。
  (六)秘書:置秘書一人,由原屬學校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薦任以上職
        員兼任。
  (七)會計主任:置會計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會計主任兼任。
  (八)人事室主任:置人事室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人事室主任兼任。
  (九)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職級相
        當人員或薦任以上職員兼任。
  (十)幹事:置專任幹事三人至七人,兼任幹事四人至八人。學生班級
        數六十班以上得增置專任幹事一人,每增三十班得視實際需要遞
        增專任幹事一人。專任幹事未達預定員額者,每少一人得增置兼
        任幹事二人。
    本基準實施前校本部之約僱幹事,經通過年度績效考核者,得繼續留
    任。

四、空中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因業務需要,得設各地區教學輔導處,並得委
    由當地學校(以下簡稱承辦學校)辦理該區教學有關事宜,其員額編
    制如下:
  (一)主任:置主任一人,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承辦學校校長或職級
        相當人員兼任。
  (二)教師:由主任視教學需要依法遴聘合格人員,送請校本部校長依
        法聘任,並以聘兼任教師為原則。
  (三)組長:由講師以上教師、職級相當人員或由薦任以上職員兼任。
  (四)幹事:學生班級數五班以下置幹事三人;六班至十一班置幹事四
        人;十二班至十九班置幹事六人;二十班以上置幹事八人。幹事
        以兼任為原則,由承辦學校之職員兼任。但必要時得置專任幹事
        ,並不得超過二人。
  (五)主計、人事得各置兼任幹事一人,由承辦學校之主計、人事兼任
        為原則。
    本基準實施前各地區教學輔導處之約僱幹事,經通過年度績效考核者
    ,得繼續留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