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督導及考評: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館得就計畫
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
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館核准。
(三)本館對受補助對象得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未依活動
行程表辦理或執行成效不彰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四)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
,本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載明本館為指
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
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館。
(六)受補助對象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館除得視情
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外,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案。
(七)獲補助之自然人或工作室、法人、社團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
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工作室
、法人、社團,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八)本館辦理補助案件評審結果、委員名單與補助經費運用之執行
督導事宜,應建立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落實資訊透明公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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