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29日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南美研字第1123001377號令 修正發布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南美推字第0970003140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9點;並自9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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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 5月22日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南美推字第0980001215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10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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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南美推字第1003000407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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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南美推字第1013000517號令修 正發布第6點,並自101年5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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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南美推字第1063000007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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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南美研字第1073000826號令修 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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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南美研字第 1103001949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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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29日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南美研字第1123001377號令 修正發布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八、督導及考評: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館得就計畫
          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
          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館核准。
    (三)本館對受補助對象得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未依活動
          行程表辦理或執行成效不彰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四)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
          ,本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載明本館為指
          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
          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館。
    (六)受補助對象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館除得視情
          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外,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案。
    (七)獲補助之自然人或工作室、法人、社團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
          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工作室
          、法人、社團,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八)本館辦理補助案件評審結果、委員名單與補助經費運用之執行
          督導事宜,應建立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落實資訊透明公開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