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本部部長及次長一人為當然委員,其 餘委員由部長就各界之學者專家聘任之。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 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及本部次長一人兼任;任一性別委員不 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