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義:本要點所稱教育基金會,指經本部許可設立之教育事務財團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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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編列、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編列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核
實編列。
(二)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申請本部其他計畫補助經費;同一計畫向其他
機關重複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其他機
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核結、計畫產生收入
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
定者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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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實施計畫有延期
、變更者,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後始得執行之。
(二)各活動之策劃應儘量結合在地組織,並運用相關之社會資源,例
如民間企業、非營利組織、行政機關、社教機構、各級學校、家
庭教育中心、藝文團體及報章雜誌媒體等。
(三)受補助單位為各提案計畫之主辦單位,本部得列為指導單位。
(四)受補助單位應參與教育基金會年會與相關成果展示及協力方案所
規劃之各類活動。
(五)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
本部得要求於公布、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單位不得
拒絕。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
(構),得無償不限時間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及提供各級學
校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並使著作權人承諾對本部或本部所屬機
關(構)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
,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該第三人簽訂前述著作利用方
式及內容之相關契約。
(六)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
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
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應填
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
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違反者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
教育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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