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教育基金會終身學習圈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 1080128769B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8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定義:本要點所稱教育基金會,指經本部許可設立之教育事務財團法
    人。

八、經費編列、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編列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核
        實編列。
  (二)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申請本部其他計畫補助經費;同一計畫向其他
        機關重複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其他機
        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核結、計畫產生收入
        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
        定者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實施計畫有延期
        、變更者,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後始得執行之。
  (二)各活動之策劃應儘量結合在地組織,並運用相關之社會資源,例
        如民間企業、非營利組織、行政機關、社教機構、各級學校、家
        庭教育中心、藝文團體及報章雜誌媒體等。
  (三)受補助單位為各提案計畫之主辦單位,本部得列為指導單位。
  (四)受補助單位應參與教育基金會年會與相關成果展示及協力方案所
        規劃之各類活動。
  (五)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
        本部得要求於公布、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單位不得
        拒絕。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
        (構),得無償不限時間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及提供各級學
        校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並使著作權人承諾對本部或本部所屬機
        關(構)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
        ,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該第三人簽訂前述著作利用方
        式及內容之相關契約。
  (六)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
        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
        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應填
        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
        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違反者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
        教育部政風處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