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獎助原則
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者
,得向本署申請獎助(以下簡稱本獎助):
(一)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短期研習。
(三)特殊教育之宣導、研究及推展。
(四)無障礙環境教育之研習及宣導。
(五)特殊教育圖書之出版。
(六)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活動
,申請本獎助者,以跨校性活動為優先。
申請本獎助之學校、機構或團體,應自籌相當經費辦理特殊教育活動
;同一申請者每年度申請本獎助之金額,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但
經本署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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