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獎助民間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活動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837 91A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獎助原則
    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者
    ,得向本署申請獎助(以下簡稱本獎助):
    (一)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短期研習。
    (三)特殊教育之宣導、研究及推展。
    (四)無障礙環境教育之研習及宣導。
    (五)特殊教育圖書之出版。
    (六)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活動
    ,申請本獎助者,以跨校性活動為優先。
    申請本獎助之學校、機構或團體,應自籌相當經費辦理特殊教育活動
    ;同一申請者每年度申請本獎助之金額,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但
    經本署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