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本國語文教育推動辦公室設置及運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090005508A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擔任「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之幕僚單位。
    (二)辦理本國語文教育政策之專業性業務。
    (三)辦理本國語文教育政策之前瞻與創新性業務規劃及執行工作。
〔立法理由〕
一、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之決議辦理事項,仍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各
    單位之職掌分派辦理,非僅由本國語文教育推動辦公室執行,爰將第
    一款所定「及政策執行」予以刪除。
二、其餘未修正。

三、本辦公室置辦公室主任一名,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職員兼任之,
    綜理本辦公室業務。
〔立法理由〕
為實務運作之需,修正增列「及所屬機關(構)」,以利調度適當人力擔
任本國語文教育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主任。

四、本辦公室需辦業務除由終身教育司閱讀及語文教育科相關人員辦理外
    ,並得以專案計畫委請有關機關(構)或各級學校,由計畫經費聘用
    具備語文教育專業人員辦理。
〔立法理由〕
為務運作之需,爰修正明定本辦公室之業務應由閱讀及語文教育科科長及
處理語文業務之相關人員配合辦理,且非僅為支援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