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7月21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112502690A號、外交部 外條法字第1110107962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增訂第38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僑民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40023977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6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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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60202629C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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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80091492C號、外交部外條二字第0 98240482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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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098148C號、外交部外條二字第 0992405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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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22541C號、外交部外條二字 第 10001036510號令修正發布第22條、第28條、第39條條文,除第28條 第1項但書規定自98年8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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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020081286B號、外交部外條 法字第10201075231號令修正發布第22條、第24條、第3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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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040140103B號、外交部外 條法字第1042553092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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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1年7月21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112502690A號、外交部 外條法字第1110107962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增訂第38條之1條文

立法總說明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後一次係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
發布。查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係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私校法
)第八十五條所訂定,因此海外臺灣學校(以下簡稱臺灣學校)係屬私校
法所稱之私立學校,為使臺灣學校於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或處理性平案件
時有明確適用法規之依據,爰修正本辦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海外臺灣學校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
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
二條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其救濟依當地國法令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海外臺灣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私校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設
    立,係私校法所稱之私立學校,其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處理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除因設於境外,而有因地制宜必要者外
    ,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爰增訂第一項。
三、依性平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性平事件之申請人或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
    服者,得按其身分依教師法、公務人員保障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學
    生申訴法規等,提起救濟。惟海外臺灣學校設於境外,為避免產生依
    前開法令所為之救濟結果與當地國法令、司法實務見解出現不一致、
    甚至矛盾之情形,而有因地制宜之必要,爰參考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
    七項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
    及學生不服學校申復結果,直接依當地國法令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