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
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
二條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其救濟依當地國法令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海外臺灣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私校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設
立,係私校法所稱之私立學校,其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處理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除因設於境外,而有因地制宜必要者外
,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爰增訂第一項。
三、依性平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性平事件之申請人或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
服者,得按其身分依教師法、公務人員保障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學
生申訴法規等,提起救濟。惟海外臺灣學校設於境外,為避免產生依
前開法令所為之救濟結果與當地國法令、司法實務見解出現不一致、
甚至矛盾之情形,而有因地制宜之必要,爰參考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
七項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
及學生不服學校申復結果,直接依當地國法令提起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