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各校僑生輔導經費以辦理第二點所列各項輔導工作之必要費
用為準(不包括人事費及各項津貼)。
(二)以部分補助為主,受補助學校應提列計畫經費百分之十以上之配
合款。但受補助學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者,其補助比
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依
下列規定辦理,不足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
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六
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七
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八
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
十。
(三)同一會計年度內,辦理性質相同活動,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計畫額度:由本部視各校在學僑生人數、實施計畫項目及內容等
,依下列規定核定計畫額度:
1.基本補助金額:以每名僑生新臺幣六百元計算。
2.審查補助金額:視實施計畫內容及學校配合款之多寡,每計畫
項目分別核給一至五之權重,並核算為審查總權重;每單位權
重之補助金額以不低於新臺幣一千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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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申請及審查:
(一)各校應依第二點所列各項僑生輔導工作,擬訂僑生輔導實施計畫
及經費預算分配表,將全年度舉辦之各項僑生輔導活動逐項詳列
(格式如附表一),並填具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於前一年度十
一月三十日前函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部申請補
助。
(二)由本部業務單位依補助原則進行書面審查,簽陳核定後函知受補
助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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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
1.大專校院:備據函報本部請領。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
學校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據核轉本部請領。
2.高級中等學校:備據函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
教署)請領。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由各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備據核轉本部國教署請領。
(二)補助經費之領據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
蓋章。
(三)受補助學校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將全年度僑
生輔導經費收支結算表與僑生輔導辦理成果及檢討報告表(格式
如附表二),依下列方式辦理結報事宜:
1.大專校院:函報本部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
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部辦理。
2.高級中等學校:函報本部國教署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轄學校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部國教署辦理
。
(四)經費補助以核定數額為限,超支一概不予追加補助。
(五)計畫經費撥付、支用、結報及結餘款繳回,應依本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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