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輔導工作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80147626B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第7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僑民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9年2月22日教育部(69)臺僑字第4952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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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9年10月6日教育部(69)臺僑字第30945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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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8年9月13日教育部(88)臺僑字第8811123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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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4月8日教育部臺僑字第093003432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點(原名稱:僑生輔導經費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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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教育部臺僑字第 0950174292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9點(原名稱: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輔導經費使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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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教育部臺僑字第0960197657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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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教育部臺僑字第0980130727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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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教育部臺僑字第1000216290C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第7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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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教育部臺僑字第 1010219057B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 ,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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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 1070038421B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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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80147626B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第7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各校僑生輔導經費以辦理第二點所列各項輔導工作之必要費
        用為準(不包括人事費及各項津貼)。
  (二)以部分補助為主,受補助學校應提列計畫經費百分之十以上之配
        合款。但受補助學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者,其補助比
        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依
        下列規定辦理,不足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
          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六
          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七
          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八
          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
          十。
  (三)同一會計年度內,辦理性質相同活動,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計畫額度:由本部視各校在學僑生人數、實施計畫項目及內容等
        ,依下列規定核定計畫額度:
        1.基本補助金額:以每名僑生新臺幣六百元計算。
        2.審查補助金額:視實施計畫內容及學校配合款之多寡,每計畫
          項目分別核給一至五之權重,並核算為審查總權重;每單位權
          重之補助金額以不低於新臺幣一千元為原則。

七、經費申請及審查:
  (一)各校應依第二點所列各項僑生輔導工作,擬訂僑生輔導實施計畫
        及經費預算分配表,將全年度舉辦之各項僑生輔導活動逐項詳列
        (格式如附表一),並填具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於前一年度十
        一月三十日前函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部申請補
        助。
  (二)由本部業務單位依補助原則進行書面審查,簽陳核定後函知受補
        助學校。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
        1.大專校院:備據函報本部請領。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
          學校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據核轉本部請領。
        2.高級中等學校:備據函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
          教署)請領。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由各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備據核轉本部國教署請領。
  (二)補助經費之領據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
        蓋章。
  (三)受補助學校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將全年度僑
        生輔導經費收支結算表與僑生輔導辦理成果及檢討報告表(格式
        如附表二),依下列方式辦理結報事宜:
        1.大專校院:函報本部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
          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部辦理。
        2.高級中等學校:函報本部國教署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轄學校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部國教署辦理
          。
  (四)經費補助以核定數額為限,超支一概不予追加補助。
  (五)計畫經費撥付、支用、結報及結餘款繳回,應依本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