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海外僑民學校教師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師字第 10702007381號令修正發布 第1點至第5點、第8點、第9點及第5點附件一、第8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 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僑民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5月17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0901015848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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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8月12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0933040985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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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09630325472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僑務委員會海外華文教師獎勵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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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09930027321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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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09930249361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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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 10202012221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6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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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060200250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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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師字第 10702007381號令修正發布 第1點至第5點、第8點、第9點及第5點附件一、第8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 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海外僑民學校校長及教師(以下
    簡稱僑校教師)長期從事僑民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擔任海外僑民學校之校長行政職或教師教學職務各達或合計達五年以
    上,且任職學校具備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一)認同中華民國並支持中華民國政府僑務政策。
  (二)依僑民學校聯繫輔助要點經本會備查之學校。
  (三)使用本會、其他中華民國國內出版之教材或符合我國對外華語教
        學政策之教材。但僑教環境特殊,且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教師教學以教授華語、臺語、客語及粵語等課程為原則,教授
    其他科目者,其教學語言以華語、臺語、客語及粵語為限。

三、申請獎勵之僑校教師以現職者為限,獎勵依下列方式分別辦理:
  (一)任職年資屆滿五年者,頒發獎狀一紙。
  (二)任職年資屆滿十年者,頒發獎狀一紙及獎金美金一百二十元。
  (三)任職年資屆滿二十年者,頒發銀質僑教榮譽章一枚,附證書一紙
        及獎金美金一百八十元。
  (四)任職年資屆滿三十年者,頒發金質僑教榮譽章一枚,附證書一紙
        及獎金美金二百五十元。
  (五)任職年資屆滿四十年者,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美金三百五十元。
  (六)任職年資屆滿五十年者,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美金五百元。

四、僑校教師之任職年資,應計算至申請獎勵之前一年十二月止,其基準
    如下:
  (一)自到職月起算,任職期間如有中斷,其中斷期間應予扣除。
  (二)曾在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學校任職者,其年資得
        合併計算。
  (三)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教師教學職務年資,於非擔任教學工作之年
        資不予採計。

五、僑校教師申請獎勵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附貼二年內二吋正面半身近照一張
        ,並檢具任職年資證明(書明任職起訖年、月)。
  (二)經現職學校核可推薦。
  (三)前二款資料應於本會每年通函各駐外館處之申請期限前,送請駐
        外館處初審並簽註意見後,函轉本會核辦。

八、受獎僑校教師應填具領據(如附件二),經駐外館處或海外文教服務
    中心併同表揚活動相關資料,彙送本會備查及辦理核銷作業。

九、獎狀、僑教榮譽章、證書及獎座式樣,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