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4月22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132501785A號令修正發 布第9點,並自113年2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僑民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0月9日教育部台(91)僑字第 91149666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0點;並自92學年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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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教育部臺僑字第0940071457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3點、第4點、第5點、第7點;刪除第10點(原名稱:教育部獎勵海外優 秀華裔學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試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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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教育部臺僑字第 0970096170C號修正發布第3點、第 4點、第5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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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教育部臺僑字第 0980214031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0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華裔學生回國就讀 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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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教育部臺僑字第0990048442C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並 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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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教育部臺僑字第1000054401B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並自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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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1年7月25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112503256A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第3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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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3年4月22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132501785A號令修正發 布第9點,並自113年2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獎學金旨在獎勵優秀人才,各梯次各類組無符合條件者,則
          從缺不遞補。
    (二)請領本獎學金者,不得同時請領我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
          免或獎助學金。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之私立
          大專校院學雜費減免,不在此限。
    (三)獲本獎學金者,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由本部撤銷其資格,
          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