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及學費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教育部臺教文(二)字第1122504130A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僑民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8日教育部臺僑字第092011113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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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教育部臺僑字第0940034321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6點,並自94年3月1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補助海外臺北學校學生獎 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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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教育部臺僑字第 0940106572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 ,自9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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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教育部臺僑字第 0980125115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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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教育部臺僑字第0990029065C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並 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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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教育部臺僑字第 1000078223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學生獎助學 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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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教育部臺僑字第 1010234187B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3點及第5點之附表四,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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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教育部臺教文(二)字第1122504130A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校應組成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訂
          定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申請條件等相關規定,於每學期開學後
          一個月內,公告符合申請獎學金規定之學生名單及受理清寒助
          學金之申請。
    (二)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及檢附相關資料或證明,
          送交班級導師提請審查委員會審查。
    (三)審查委員會應對學生申請案詳加確實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造具合格名冊(格式如附表二),並附審查基準及會議紀錄
          ,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部。
    (四)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經本部審查核定後,由學校檢送領據報本
          部請款。獎學金發給方式,由學校自行於適當時機公開頒發表
          揚。
    (五)申請學費補助應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函報學生名冊及統計
          表(格式如附表三、附表四)送本部審核。經本部核定後,由
          學校檢送領據報本部請款,轉學生應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函報申
          請名冊(格式如附表五)送本部審核。
    (六)獎學金、清寒助學金、學費、轉學生學費補助印領清冊之保存
          管理(格式如附表六、附表七及附表八),應依本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本部對學生之學費補助,應於註冊繳費通知單註明或書面告知
          學生及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