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校應組成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訂
定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申請條件等相關規定,於每學期開學後
一個月內,公告符合申請獎學金規定之學生名單及受理清寒助
學金之申請。
(二)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及檢附相關資料或證明,
送交班級導師提請審查委員會審查。
(三)審查委員會應對學生申請案詳加確實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造具合格名冊(格式如附表二),並附審查基準及會議紀錄
,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部。
(四)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經本部審查核定後,由學校檢送領據報本
部請款。獎學金發給方式,由學校自行於適當時機公開頒發表
揚。
(五)申請學費補助應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函報學生名冊及統計
表(格式如附表三、附表四)送本部審核。經本部核定後,由
學校檢送領據報本部請款,轉學生應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函報申
請名冊(格式如附表五)送本部審核。
(六)獎學金、清寒助學金、學費、轉學生學費補助印領清冊之保存
管理(格式如附表六、附表七及附表八),應依本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本部對學生之學費補助,應於註冊繳費通知單註明或書面告知
學生及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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