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僑生學業輔導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80143702B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僑民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5年8月19日教育部(65)臺僑字第25754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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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2年11月4日教育部(72)臺僑字第4522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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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教育部臺僑字第 0950145993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95年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第三分 組第一次會議決議通過)(原名稱:僑生基本學科課業輔導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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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教育部臺僑字第0970092483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僑生 學業輔導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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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教育部臺僑字第0980131481C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 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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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教育部臺僑字第1000144630C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6點,並自100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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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教育部臺僑字第 1010235279B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第6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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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30021310B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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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60088852B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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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80143702B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學業輔導:除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之補助比率依第三
        款規定辦理外,以全額補助為原則;其補助項目如下:
        1.教師鐘點費依現行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
        2.教師鐘點費衍生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以補助投保單位負擔之
          補充保費為限。
        3.業務費(包括補充教材、印刷及雜支等費用)每期每班(科)
          不足十人者,每班(科)核定計畫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元;十人
          以上者,每班(科)為新臺幣二千元。
  (二)寒暑假期課業輔導:參加寒暑假期課業輔導僑生均應繳交學分費
        ,收費基準依各校規定辦理。各校所收輔導費用,不得支用於其
        他項目,有不敷鐘點費之開支,得報請本部核實補助其差額。
  (三)受補助學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其補助比率應依
        地方財力等級級次,依下列規定辦理,不足部分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自籌: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
          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六
          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七
          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八
          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
          十。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
        1.大專校院:備據函報本部請領。但直轄市政府所轄學校由直轄
          市政府備據函轉本部請領。
        2.高級中等學校:備據函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
          教署)請領。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由各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備據函轉本部國教署請領。
  (二)領據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三)經費補助以核定數為限,超支不予追補,計畫經費撥付、支用、
        結報及結餘款繳回,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各校於學業輔導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及
        成果報告報表(應包括參加僑生人數、開課班數、上課時數、各
        科目僑生出、缺席情形、僑生滿意度、僑生學習成效綜評、參加
        僑生及格率),依下列方式辦理結報事宜:
        1.大專校院:函報本部辦理。但直轄市政府所轄學校由直轄市政
          府函轉本部辦理。
        2.高級中等學校:函報本部國教署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轄學校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轉本部國教署辦理
          。
  (五)各校於寒暑假期課業輔導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經費收支
        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表(應包括參加僑生人數、開課班數、上課
        時數、各科目僑生出、缺席情形、僑生滿意度、僑生學習成效綜
        評、參加僑生及格率、應屆畢業僑生如期畢業率)陳報本部核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