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122501943A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至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僑民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補助原則:
    (一)補助資格:大學校院招收(包括分發及考試)研究所僑生人數
          五人以上者,得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及三月十五日前,將當學年
          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修讀學位之研究所僑生人數,送本部核配
          優秀僑生獎學金補助款,逾期不予辦理。
    (二)補助名額:本部依年度預算及各校人數情形核配名額。
    (三)補助額度:每生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四)已領取我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複支領。

三、補助對象: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於大學校院研究所就學之優
    秀僑生。
    大學校院應自行訂定核給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相關規定(含申請方
    式、獎學金額度、審核基準及程序等),並上網公告,擇優核獎。
    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得視實際需要編列配合款辦理
    之。

四、撥款及核結方式:
    (一)撥款:各大學校院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四月三十日前,依
          本部核配補助款金額,備據報本部請領經費,逾期不予辦理。
    (二)核結:獲本部補助之各大學校院,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
          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附該補助款之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受獎學生
          名冊送本部辦理核結。